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镁工业污染物排放标准再提高

2017-06-28 点击数:1877

为进一步完善国家污染物排放标准,环保部决定修改《镁、钛工业污染物排放标准》(GB25468-2010),将增加“无组织排放控制措施”。6月13日,环保部已经将标准修改单征求意见稿以公告形式发布,并于22日完成意见征集。新的排放标准将自10月1日起在京津冀“2+26”城市区域内的镁矿山、冶炼、物料储运等企业先期执行。

根据环保部公告(征求意见稿),此次将集中修改钢铁(烧结球团、炼铁、炼钢、轧钢、铁矿采选、铁合金)、建材(水泥、平板玻璃、陶瓷、砖瓦)、有色(铝、铅锌、铜钴镍、镁钛、锡锑汞、再生铜铝铅锌)、火电、锅炉、焦化等行业20 项国家污染物排放标准和《大气污染物综合排放标准》(GB16297-1996),对物料(含废渣)运输、装卸、储存、转移与输送,以及生产工艺过程等,全面增加无组织排放控制措施要求。

环保部在公告内容说明中解释了修改上述标准的必要性。无组织排放是大气污染的重要来源,由于缺乏有效管控方式和管理手段,已成为环境管理的薄弱环节,对区域环境空气质量改善、“散乱污”企业执法监管和综合整治、工业企业深度治理和升级改造等造成重要影响。从污染物类型来看,颗粒物和挥发性有机物的无组织排放问题最为突出。为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有关规定,考虑到无组织排放具有瞬发性强、排放不规律、源多且分散等特点,借鉴国外无组织排放管理经验,本次标准修改针对不同行业特点,提出有针对性的无组织排放控制措施要求,以全面提高企业无组织排放管理水平,增强环境执法可操作性,大幅削减无组织排放,推进环境空气质量全面改善。

环保部公告(征求意见稿)要求,新建项目的无组织排放控制措施自修改单发布之日起执行。对现有企业给予适当的过渡期,无组织排放控制措施自2019年1月1日执行。为保障京津冀大气污染传输通道“2+26”城市实施无组织排放控制措施对2017年秋冬阶段污染控制产生效果,确保完成《大气污染防治行动计划》确定的 2017 年空气质量改善目标,要求“2+26”城市自10月1日起实施。

环保部在《镁、钛工业污染物排放标准》修改单编制说明中阐述了加强镁、钛工业无组织排放控制的必要性。金属矿山及冶炼企业颗粒物无组织排放严重,由于其无组织排放的环节多且分散、排放不规律等特点,对其治理一直是“老大难”问题。虽然对镁、钛工业制定了严格的排放标准,但标准规定的厂界控制指标对无组织排放管控的有效性较差。为此需要提出有针对性的、可操作的措施管控要求,将无组织排放监控工作由厂界外向产区内延伸,使得无组织排放管理任务具体化,增强对企业的指导性和环境监管的有效性。

镁、钛工业颗粒物的无组织排放重点为矿山采选、镁、钛冶炼等,其次为物料储运环节。

镁、钛矿露天开采无组织排放源为穿孔扬尘、爆破扬尘、铲装扬尘以及粗碎站扬尘等。镁、钛矿井下开采无组织排放源为凿岩、爆破、铲装等过程产生的扬尘。选矿厂无组织排放源主要为矿石堆场、废石场和排土场扬尘,矿仓、破碎机、振动筛、带式输送机的受料点、卸料点等产生扬尘。

镁冶炼生产无组织排放主要是原辅料储存及破碎、白云石煅烧、锻白磨粉制团等工序产生的颗粒物。

钛冶炼生产无组织排放主要是原料准备、高钛渣电炉和四氯化钛制备等工序产生的颗粒物。

厂内粉状物料运输、大宗物料转移、输送以及转运点、落料点等会产生颗粒物无组织排放。

修改单还要求,因安全因素或特殊工艺要求不能满足本标准规定的无组织排放控制要求,经环境保护主管部门批准,可采取其他有效污染控制措施。

笔者分析,此次针对镁厂无组织排放控制措施增严,加之即将实施的大气污染物排放限值,对正在进行供给侧改革的镁工业来说又增加了新的挑战。提高清洁生产水平、环保水平,提升自动化、智能化制造水平是确保镁工业走上可持续发展之路的两个车轮,也是未来企业竞争力的关键所在。在这一大环境下,哪些企业认识到位、行动到位、投入到位,就越能尽快获得生存和发展的先行权,也必然会维护投资者的长远利益、赢得员工的拥戴、社会的尊重、市场的回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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